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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交换公司债券深度解读

来源: 作者: 时间:2008-09-06

   2008年9月5日,证监会发布《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》的征求意见稿,此稿的发布,意味着二次发售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,那么此稿的实行对市场究竟会产生如何的影响?

  1.《规定》对发行人条件,以及发行主体的资格做了严格的限制,因此《规定》的主要针对对象是国有大非,很大一部分是国资委下属企业。

  2.《规定》对市场短期有一定的刺激作用,但长期效果有限,一定程度上将会延长熊市的时间。

  3.我国公司债发行主体和规模历来较小,《规定》可能会改变我国债券市场的产品形式和结构,从而对股市产生间接影响。

  4.券商股的未来业绩可能受《规定》出现一定幅度的增长,但具体增长幅度目前无法预测。因前期券商股走势基本已完全反映利好因素,因此虽然未来券商股短期仍有被炒作的可能,但之后必然会下跌。

  分析:

 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,即类似于股市里的可转债。缺乏资金的“大非”通过向债券市场发行可转债,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后,可以选择用债券向“大非”交换股票,或者向“大非”直接要求现金支付。

  1.《规定》对发行人条件,以及发行主体的资格做了严格的限制,因此《规定》的主要针对对象是国有大非,很大一部分是国资委下属企业。

  《规定》中要求,发行债券的申请人必须是公司性质,即自然人大股东被排除在外。并且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,这就基本上把目前市场上的绝大部分小非都排除在外。也就是说,发行债券的主体必须是以公司形式存在的大非。

  此外,《规定》对允许发行可交换债的上市公司也有要求,“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,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。”这就以为着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资产质量必须良好,因此目前A股市场上许多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都不符合条件。

  因此,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“大非”都符合发行条件的上市公司在比例上并不多,基本上是国有大型上市公司,很大一批属于国资委下属企业。

  2.《规定》对市场短期有一定的刺激作用,但长期效果有限,一定程度上将会延长熊市的时间。

  《规定》对于市场短期确实会有一定的刺激作用,但需要注意到,《规定》的受众面很窄,绝大部分小非和很大一批大非都不符合《规定》的要求,因此这部分大小非还将继续减持。但从市场心理面来看,短期将产生一定的刺激作用,引发市场反弹。但长期大小非减持依然继续,而通过发行可交换债的大非,这部分股份在债券到期后也将流通到市场上来,因此,《规定》将延长熊市的时间。
 3.我国公司债发行主体和规模历来较小,《规定》可能会改变我国债券市场的产品形式和结构,从而对股市产生间接影响。

  2007年全国公司债的总规模是1700亿,远低于几万亿的国债和金融类债券。我国公司债的发行规模和比例远远低于世界水平,因此有很大提升空间。且可交换债有股票和现金两项收益选择,因此一方面可以节省大非债券的发行成本,另一方面提高债券投资者的购买兴趣。但可交换债的持有人除机构投资者外,还有部分个人投资者,而债券市场的资金一定程度上会分流股市资金,影响究竟有多大,还需要看最终的发行规模。

  4.通过发行可交换债这样的模式,为券商增加了收入,但具体能够增厚多少收益,还得看最终的发行结果。回到比较现实的问题上来,券商大部分收入还得依靠股市中的佣金,但熊市还将持续、成交量有进一步萎缩的风险,因此券商未来的业绩依然不能乐观。前期的炒作已经充分反映了券商股的利好预期。未来更可能重复今年4月23日下调印花税以后券商股的走势。

  总结:可交换债针对对象是大非,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大非。可交换债对市场的长期作用极其有限,并将延长熊市的时间,对短期市场心理有一定的利好刺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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